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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度“钓鱼”执法案背后被践踏的法律底线

    信息发布者:路要一步步走
    2017-05-12 23:04:46   转载

    网约车被称为共享经济的代表,从诞生之日起便广受关注。孔孟之乡山东省也因多起涉及网约车的行政诉讼案件,与这个行业结下“不解之缘”:继济南“专车第一案”后,近日平度又被曝出网约车“钓鱼”执法行政诉讼案。

    但与国内此前发生的恶性“钓鱼”执法案件不同之处在于,山东平度网约车“钓鱼”执法案所引发的讨论并非是人们关于这种执法方式对道德伦理的伤害,而更加集中在对“钓鱼”执法本身是否合法所展开的理性探讨。也因此,平度“钓鱼”执法案,才堪称中国“钓鱼”执法(行政诱惑调查)第一案。

    ()上海张晖案等更关注道德层面

    据媒体报道,平度“钓鱼”执法案始于山东省莱阳市网约车司机宋修福所遭遇的“钓鱼”执法,宋师傅以平度市交通局为被告,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因为法院对案件关键证据未予采信,宋师傅一审败诉。目前,该案件已进入二审。

    提起交通出行领域的恶性“钓鱼”执法事件,想必很多人会回忆起2009年9月发生在上海的白领张晖因好意搭乘“胃痛”的陌生人,遭遇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钓鱼”执法;2009年10月,上海的商丘籍车主孙中界遭遇“钓鱼”执法,断指自证清白……这些事件都曾成为社会热点,引发舆论哗然。

    为何交通执法部门“钓鱼”执法事件频发?其中奥妙不难参透。使用这一方法的“先驱”,上海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曾在《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给出了答案:“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也正是“钓鱼”执法背后的经济利益驱动乃至与交管部门的“绩效”挂钩,使得这种恶性事件屡禁不止。

    但是这次发生在山东省平度市的针对网约车司机的“钓鱼”执法案件,与此前的张晖案及孙中界案等有较大差别。从案件细节看,平度宋修福案才称得上是交通出行领域里的“钓鱼”执法(行政诱惑调查)第一案。

    在上海张晖案中,张晖是因为好心搭载路人而落入闵行区执法部门的“陷阱”,上海孙中界案中,孙中界同样因为古道热肠落入圈套。因此,舆论对这些案件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伦理层面,认为这种“钓鱼”执法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式的打击。

    但平度宋修福案不同。这个案件中,执法机关通过“下钩”坐实了宋师傅违法运营的事实,进而再进行处罚,是典型的诱惑调查。这一次,少了道德因素的掺杂,让舆论的着眼点真正落于行政诱惑调查是否合法这个阿喀琉斯之踵上。

    ()平度市交通局存在“钓鱼”执法的事实

    根据媒体报道及本案一审的相关信息,此处先分析平度宋修福案的几个细节。首先,宋修福作为莱阳市网约车司机,其进行跨市运营是基于“钓鱼者”的下单要求。随后,因“钓鱼者”的单方要求(以微信余额不足为由),宋修福在取消订单抵达平度后接受现金支付车费。换言之,宋修福非法运营的行为离不开“钓鱼者”的步步诱导。

    其二,平度宋修福案中,作为“钓鱼者”出现的李某,其并非平度市交通局的执法人员。根据本案一审材料可见,在派出所的出警记录里,李某承认自己是平度人,其经朋友介绍,和其他几个同伴到莱阳市帮平度市交通局约车,每约一辆车会得到200元酬劳,按周结账。李某上车后,就会有同伴会把他乘坐的汽车、车牌拍照发给平度市交通局的执法人员。

    据媒体报道,宋修福回忆称自己在平度市为“抓获”时,执法人员把“笔录都是提前做好的,问了叫什么名字,在哪上的车,自己就是签了个名字”。显然,所谓执法笔录仅仅走了一个形式,取证方式有明显瑕疵。执法人员对宋修福此次运营行为的前因后果早已知悉,罚款时早已胸有成竹。

    平度市交通局雇佣社会人员,且蓄意安排社会人员对网约车司机进行的“犯意引诱”,是典型的“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究竟合法吗?

    那么,如果说平度市交通存在“钓鱼”执法的行为,那么这种执法方式又是否合法呢?

    应该说,不管是法律层面,还是公众认知层面,对于“钓鱼”执法都存在一种拒斥态度。在英美法系,“钓鱼”执法也被称之为“执法圈套”,其与正当防卫之效果异曲同工。即“钓鱼”执法,可以作为无罪免责的理由。

    在国内,刑事侦查中警方为了破案(如针对贩毒人员)可能采用类似“钓鱼”的手法,但这种行为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如毒贩),已经初步掌握了部分犯罪事实(贩卖毒品)。”只有严格限定了前提条件,“钓鱼”行为本身才不作为犯罪行为进行论罪。

    但平度宋修福案等针对网约车的“钓鱼”执法案中,当事人本无违法的意图及行动,却在执法人员及其配合者的诱导下实施了违法行为,或是当事人原本有违法的念头却并未行动,而是在诱导下实施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做出违法行为的前提是被诱导,他们钻进了行政部门的圈套之中。

    从这个方面而言,虽然当事人具有违法情形,但该违法行为是在执法人员及其配合者的引诱下发生的,执法过程存在重大瑕疵,当事人即便违法也不应当受到法律处罚。

    换言之,“钓鱼”执法并非当事人有错在先,而是执法部门在背离法律本义和内涵的前提下,将公权力当成了攫取部门私利的工具。在执法中,是执法人员及其配合者先将法律踏于足下,预设“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人。由此不难看出,这种“钓鱼”行为本身的性质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而非行政执法。

    ()法院审理案件不应“厚此薄彼”

    平度宋修福案中,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社会人员、平度市交通局的兼职“钓鱼者”李某再次在莱阳市进行钓鱼时,被网约车司机当场识破,双方僵持至派出所后,李某向民警坦承了自己的“钓鱼者”身份。

    然而,在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作为关键证据被提交的这份派出所笔录,却被法官认定为“形式上未加盖印章,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确系公安机关所为”,从而对笔录的合法性不予确认。

    与此呈鲜明对比的是,根据一审信息可知,原告方在要求执法部门出具“群众举报”的具体信息时却遭到拒绝,而法院也以“拒绝出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符合证据规定37条涉密证据不公开质证的规定”为由,同意平度市交通局不出具该信息。

    一审法院对原告方提供的关键证据和充分证据链条不予认定,但对被告方举证责任却“过于宽容”,法院的双重标准导致了本案事实认定不清,甚至可能进而导致程序违法。凡此种种实在难以让法律人苟同。

    ()网约车合法化已是大势所趋

    现如今,执法单位把罚款当成目的,把监管当成手段的做法无异于舍本逐末,让民众寒心。法治秩序的长城,需要一砖一瓦常年累月地积累。执法者在这一过程中无疑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如此“钓鱼”行政,坍塌的是行政部门在民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动摇的是民众对于公权力的信任;如此行政,成全的是交通执法部门与“钓鱼者”之间的“双赢”,而不是公众对于法治的期待。

    回到网约车本身,相信很多人看到这则新闻,第一个念头会是,网约车不是已经合法了,怎么还会被当成黑车抓?

    本案一审中,法院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将网约车认定为“黑车”,但其实《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也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早在去年,国家网约车新政正式实施已让网约车有了国家层面赋予的合法身份——在网约车平台上注册的车辆纳入为“网络预约出租车”,也即是特殊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网约车)。显而易见,网约车已不再适用《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

    当然,由于各地网约车细则出台时间及标准不一,导致各地网约车执法现状略有差异,但不能否认的是,网约车合法化是大势所趋。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当以平度“钓鱼”执法案为鉴,多思考如何服务民众,改进交通服务,而不是为了一己私利损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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